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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保新政策出台了 2020年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补缴 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时间:2024-06-11 06:24:17 浏览量:

社保关系着生活中的多个方面,不同的社保政策对于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此前,有消息表示,2020年社保新政策出台了,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文中具体了解一下,顺便来说说2020年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补缴以及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0年社保新政策出台了

1、受到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公司现金流压力非常大,但还得保员工工资发放。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过,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关于社保的新政策,下面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2、2月20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3、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4、3月31日,人社部在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失业人员只需要拿着手机就能够足不出户办理失业登记。疫情期间,针对特定的困难群体给予更强的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疫情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可提高到*。

二、2020年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补缴

(一)2020年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补缴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二)社保一次性补缴条件

1、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2、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三)社保一次性补缴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四)社保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五)社保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5、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6、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7、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各地政策皆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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