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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_中央停止拆违*消息_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时间:2024-06-04 02:48:37 浏览量:

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

1、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认定为违建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对于法律实施前的建筑,如果缺少证件,符合规划的应当补*件。而不能认定为违建。

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或改扩建。

3、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4、实践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中央停止拆违*消息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农村自建房的登记手续不健全。导致其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被拆除。我国对于违章建筑的态度是零容忍的。拆除违章建筑是义不容辞的。

中央停止拆违*消息,在这里要和大家说的是,中央并没有停止拆违,反而有中央拆违政策是:

1、政策拆违依据的某一特定地区的或是临时性制定的政策。

2、立即停止“一刀切”扩大化拆违,考虑部门、地方领导和有关执法人员当时的处境,民政和为贵,一切向前看,除非民愤极大和拆违中有不当利益的,应当不究过往的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分别是: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可不拆的违建房类型:

1、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且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而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同时在确权时进行登记,在以后拆建和翻建时再进行拆除。

2、对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进行确权登记。

3、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要是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以凭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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