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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房建房政策法规_2019农村盖房子新规定_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时间:2024-06-03 13:40:32 浏览量:

农村拆房建房政策法规

1、如果审查时发现以下五类房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具体如下:

(1)无人继承的房屋;

(2)因为搬迁空出来的房屋;

(3)违规建房的,比如说在耕地上建房等;

(4)无人管理的房屋;

(5)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纳入征地拆迁,在拿到合理补偿后的房屋。

2、如果有以下现象,不给予修建住房:

(1)随便占用耕地乱盖乱建的;

(2)建房不经过审批的;

(3)建房不符合房地规划要求的;

(4)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

所以如果想要拆房建房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之后并且取得相关的建房证件以及手续才可以建房。如果是不按规定流程申请直接盖房的都是可以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

注意:不同地区对于农村拆房建房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2019农村盖房子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二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中(1)中的“一宅”的面积是按照农村确权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的,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的多少进行确定。

2019农村建房面积标准:

1、家庭户口1-2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米;

2、家庭户口3人以上,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米;

3、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米。

但各个地区因为土地规划以及土地面积的不同,所以建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河南地区规定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所以具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为准。

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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