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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落户政策2019_苏州积分落户细则_苏州积分落户计算

时间:2024-06-03 06:38:21 浏览量:

苏州积分落户政策2019

关于苏州苏州积分落户政策2019(包含入学、落户、入医说明),请广大苏州市民根据自身需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具体积分管理政策说明如下:

一、积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019年度将继续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增设的补充证明途径:申请人居住证*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二、积分管理申请受理时间

积分入学:2019年1月1日至4月15日。

积分入户:201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半年截止至5月15日前)

积分入医:2019年6月1日至9月10日。

以上日期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积分管理申请基本材料

(一)积分入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二)积分入学

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申请就读一年级: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

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

1、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2、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三)积分入医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5、若申请入医子女年龄低于2岁的,申请时需提供入园证明;

2019年苏州*积分管理政策(包含入学、落户、入医*)

(四)、关于子女积分入学方面的内容提示

流动人口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已经取得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籍号的流动人口子女不予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四、苏州市积分办及各镇(区)积分管理窗口*:

姑苏区积分办:68633451、68633411

吴中区积分办:65257308、65256308

相城区积分办:66103916、66103923

虎丘区积分办:68752110

工业园区积分办:66683751

市积分办:67521126(入户咨询)、67521171(入学咨询)、67521161(入医咨询)

苏州积分落户细则

苏州积分落户办理具体流程:网上报名-窗口初审-复审及公示-办理落户

1、网上报名

申请人登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积分落户”板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填报个人申报信息。

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2、窗口初审

申请人网上报名后,按规定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递交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下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积分指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苏州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受理窗口打印《2019年度积分落户受理回执单》,由申请人检查确认并签字,存根部分由受理窗口留存,回执部分交申请人保存;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复审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数据,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别由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网上公示。积分排名公示后,根据公示反馈办理情况、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确定拟落户人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办理落户

经公示获得落户资格人员,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主打印积分落户卡。落户人员持积分落户卡及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

苏州积分落户计算

基础分

一、苏州积分落户计算基本情况得分=年龄得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得分

计分标准:18-40周岁(含18周岁和40周岁)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计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学历计分,不累加。

3、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计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计。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计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计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含75㎡)且居住的为60分,75㎡以上的每增加25㎡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上限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计分标准:在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分上限300分。

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计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能够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计分标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加30分/件,可累计计分。

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上限为60分。

三、表彰奖励

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苏州积分落户计算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不超过60分;

5、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计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入。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纳税

苏州积分落户计算计分标准

在苏州市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

*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0分。

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

计分标准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六、公共卫生

计分标准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

加10分。

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失信行为

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

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货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落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 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 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

3.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 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三、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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