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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只继承不上市_央产房继承过户手续_央产房上市*规定

时间:2024-06-02 18:58:22 浏览量:

央产房只继承不上市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央产房不仅可以继承,而且还可以上市,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1、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2、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4、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央产房继承过户手续

央产房如果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就可以继承,办理遗产继承之后,可以按照规定上市出卖。但是如果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则居住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单位的,所以也就无法继承。

央产房继承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1、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建委换新房产证。

时效:继承公证需要进行家庭成员核对,时效不确定,建委是即时办理,5个工作日出新房产证,央产房屋需办理《在京央产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2、继承公证费,公本费,不交税费,出售时房子年限可以原房本时间为准。每个公证处需要的材料不一致,因为情况复杂,提供的材料也不固定,建议直接去公证处咨询。

3、按照公证员提出的资料来准备过户方法:持继承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等到财政局办理免税证明。

4、持以下资料到房产局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①申请表;②当事人身份证;③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④继承公证书、免税证明、查档结果、测绘结果、死亡证明或房产局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5、房地产继承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评估费:0.5%;公证费:2%;契税:免,其他的查档、测绘、登记、工本、印花和交易手续费用与交易的一样。

央产房上市*规定

央产房因为房屋性质的原因,上市交易流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住房,*规定: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4)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5)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6)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2、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3、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4、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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