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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到12月_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_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对个人部分

时间:2024-06-01 20:08:54 浏览量: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到12月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到12月,中小企微企业减免三项社保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统一执行到2020年6月底(相当于湖北地区继续执行原政策,其他地区从4月延长到6月底)

其他已发文宣布延长执行期的优惠政策: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社保缴费只减免企业,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据了解,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这两个文件,均已明确指出:

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企业缓缴社保*长6个月,个人缴费记录不中断,且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有3个档次划分:【免】,【减】,【缓】

【免】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对个人部分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的内容中,并没有说减免对个人部分的社保,意思是说,个人部分的社保是要交的:

1、社保减免主要三项:养老、工伤、失业。

2、减免类型:全国中小型企业2-6月份全免(含湖北省大型企业),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2-4月减半征收。

3、个人社保:疫情期间社保个人部分是需要交纳的,职工社保还是正常的,每月扣除,由于灵活就业员工不挂单位,*上周转不灵,某些地方可以考虑疫情结束后3个内补办好,但是不可免减。

国家发布的政策中有提到,在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职工个人的医社保待遇不受影响,不会减少个人权益,对养老、失业和工伤的相关社保待遇均没有影响哦。

总而言之,只要我们的医社保费用及时缴纳,新政并不会影响我们原有的福利待遇,大家不需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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