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地下室属于主体?地下室到底归地基基础还是主体分部?
自《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发布实施以来,或者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发布实施以来,业内关于地下室的分部划分归属提出了一种新方式,即“按垫层划分地基基础分部与主体结构分部”。
首先这个“垫层”不是指基础下的垫层,否则垫层上的基础也划入主体结构分部,这样就自相矛盾了。
其次,假如这个垫层指首层地面垫层(含地下室是指地下室底层的地面垫层),在这个前提下,地面垫层以下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以上划为主体结构分部,这种划分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传统习惯的做法,地基与基础分部与主体结构分部是“按正负0划分”,地下室部分划入地基与基础分部。要注意这个 “正负0”是一个笼统概念,其实际实施位置,有地下室的是首层(地上的靠前层)底楼板顶面标高,没有地下室的在基础防潮层或地圈梁位置。
一般情况,设计人员把地下室考虑为箱型基础进行设计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2.0.7条给出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定义:
筏形基础为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箱型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底板、顶板及内外纵横墙体构成的整体浇筑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所以,施工前编制的“分项检验批划分方案”,可将地下室划入地基与基础分部,经监理审批后即可按方案执行。
我们应该接受一种观念——箱形基础除了作为基础外,还可以具有其他使用功能,如仓储、停车场等。
对于全地下的地下停车场等建筑物,应以底层地面垫层为界,其上为主体结构分部,其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的几个术语:
经过以上的分析,小编这样总结:
我们基础与主体的划分,有两种情况:
靠前种,可以按照地下室地面垫层划分,以下为基础,以上为主体;
第二种,可以按照往常的习惯“±0.000”划分,以下为基础,以上为主体。
具体大家可提前做好检验批划分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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