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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 (2006版)示范文本

时间:2024-09-29 08:47:49 浏览量:

示 范 文 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 (甲方):

提供服务者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会议 □聚会 □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VCD □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三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 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 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倍,即人民币 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像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像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像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 元;如影像部分灭失,应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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